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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可以吗?正在按揭的房子可以再向银行抵押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0-11-28 00:00 阅读量:279 来源:涿州房价网
可以申请二次抵押。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

房产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为: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房屋是使用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中国银行执管;

6、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中国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客户提供的我行认可的抵押物情况,为其提供的用于消费用途的贷款产品。申请贷款时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您本人拥有合法、完整所有权,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符合我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且没有被抵押给其它债权人(根据以前的贷款合同已抵押给我行的除外,但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二)以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借款人与第三人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抵押物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必须由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当面签署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若按份共有,申请人应提供所有权证明,明确其所占份额;若为共同共有,申请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一致声明同意的书面文件。(三)用作抵押的商业用房必须具备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具体标准详询当地中行网点)。(四)如您有多个抵押物,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额度,也可以分别申请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但是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不能共用同一抵押物。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您谈到得二次抵押的问题,原则上是可以的,部分商业银行提供此项服务,主要看您的贷款行的意向。下面是关于二次抵押的简介,希望对您有帮助。二次抵押贷款的定义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举个例子,假设一套房产在银行已做抵押贷款,目前还在正常还款,这种情况下房主如再次申请抵押贷款,不必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只要能通过专业评估,即可根据评估值进行再次抵押。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房产二次抵押中,对房产的要求各银行对抵押房产的规定不尽相同,对房产的建成年代及所在区域会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对XX年以前的房产,或一些远郊区县的房产限制较多,贷款成数较少。二次抵押贷款的额度申请人可以只做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实现最高额抵押贷款。获得最高贷款额度以后,可根据需要分几次支取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以每次款项实际发放时间为准。这样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利息成本。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所需证件、时间等主要依据各地区建委的具体要求,通常仅需要申请人的房产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根据用款时间以及各区县办理他项权利证的时间,一般情况下,领取他项权利证当天即可放款。其实所谓的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就是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



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还贷问题另有约定,自当区别对待。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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