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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何维权呢要到哪里解决呢?

发布时间:2020-11-28 00:00 阅读量:282 来源:涿州房价网
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在委托之前已经被拘留或者被逮捕,有的甚至已经判处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妨碍公务罪刑罚,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以不签协议不放人为条件,很多人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协议,对此我们呼吁大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总结了依法维权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认真阅读,也许对您有很大帮助。
第一、证据线索要保留
政府决定房屋征收一般都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各类的通知文件,一些被征收人的第一反应是把公告撕掉,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撕掉公告并不能改变政府发布公告的法律后果,而且造成以后起诉维权缺乏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个时间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线索。
第二、学习法律有必要
维护权益必须要学习法律、也许您并不关注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您只关注拆迁补偿,但律师告诉你,争取合理补偿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是维护财产权益的利剑。
第三、咨询律师受益多
虽然法律条文在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法规多,但是并不是手持法条就能维权的,因为单从法条文字上无法判断出哪一条适用于拆迁的实际情况、无法掌握政府征收哪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项目哪一点是违法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专业律师通过实战、研究等常年累月积累的经验、技巧等各方面的素质绝非看看法条就能代替的,要读懂文字背后的文字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法律程序要提起
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提起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动的等待,很多人是等着政府启动强拆的时候才会想到起诉,平时则被动的等待,但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起算,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征收是违法的也很难救济。
第五、拆迁评估要自主
在征收实施中,政府会告知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的名单一般都是政府推荐的,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考察好这些评估公司的可信度,如缺乏信任的应该在政府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第六、协商补偿要冷静
确定拆迁补偿虽然在法律上讲是靠评估,但现实中完全依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在这里特别提示:谈判是讲砝码的,作为老百姓唯一的砝码就是法律,用好法律这把剑是保障合理补偿的重要砝码。
第七、遇到逼迁莫慌张
地方政府组织征收时,会动用各种关系推进拆迁工作,如将被征收人的家人、亲戚停止工作,要求其作被拆迁人工作;利用各大局调查拆迁户的违章、用地甚至计划生育的问题;查企业的卫生、消防等、停水停电断路、特别是政府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作出的强拆决定,一旦超过期限政府会按照违章建筑拆除公民房屋,而房屋被强拆后没有任何补偿,在拆迁的时候种种压力会突然出现,有时超出人的承受能力,但此时你千万不要害怕、保持冷静,等拆迁结束了,什么停职了、计划生育等问题全部都没事了,这个时间需要忍耐,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查处,对于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可以通过起诉、行政复议等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职责,特别是政府的强拆决定一定要及时起诉以阻止强拆,你要知道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拆你的房子,所以你一定保护好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
第八、人民警察要依靠
拆迁是一个矛盾复杂的大染缸,什么人、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政府、开发商、拆迁户、施工单位、村委会,甚至一些社会人员也会介入,比如一些地方聘请拆迁公司组织实施拆迁,而拆迁公司聘请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去拆迁、威胁、恐吓、软磨硬泡什么事情都会发生,遇到这种问题不要害怕,这些人的目的是为了逼迁,不会把你怎么样,真的出了大事他们吃不了兜着走,你的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报警,警察出警至少保证了你的人身安全,如果警察不出警或者对事情处理不公平,则需要提起诉讼、投诉等施加压力。
第九、投诉信访要对头
遇到问题选择上访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是信访是解决不了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信访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如贪污、贿赂、渎职、作风等问题,拆迁补偿合不合理信访机关不可能做出评价,所以选择信访时要甄别一下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不要什么问题都去信访,很多人往往北京跑了十多遍,除了从国家信访局另一个回当地处理的单据外,什么都没解决。
第十、面对强拆多取经
拆迁拆迁,强拆问题是绕不过的,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必然会出现强拆,1、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3、甚至未经任何程序直接派人强制拆除、4、突然之间房子被人偷拆了,怎么办?
遇到这种问题谁都会着慌、生气、想拼命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没有用,行为过激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把自己搭进去,这个阶段要多问问有经验的人,特别是专门处理拆迁案件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针对第1、2、3问题,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可以帮助你通过发出律师建议函警告、通过法律程序制止等等,而第4种问题是比较棘手的,房子被偷拆后找出“真凶”都很难,告谁都不知道,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可能因为涉及政府不愿立案,针对偷拆我建议:1、家里做好监控、平时尽量留一个人、出门时让邻居给看着等避免被偷拆;2、被偷拆后寻找邻居、知情人员作为作证;3、对公安、法院的不受理提起法律监督程序;4、借助媒体作用呼吁;5、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一、签订协议多留神
经过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于协议的条款要注意,谨防条款内容模糊、有歧义、是否可实现、特别是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完协议自己要留一份,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不肯提供给你协议都不要轻信,最后提示:一定等补偿款到位再向政府移交房屋,以免拆了房子迟迟拿不到补偿。
总之,维护权益离不开法律,因为权益就是设定的,没有法律就没有权益可言,另外懂法律不仅仅是约束对方,还要管好自己。..打去电台曝光了就可以了...最实用的办法你看房屋征收是否有征收公告,征收公告里有补偿标准,如没有征收公告政府无权让你们搬迁,你可以拒绝搬迁,如产生纠纷可以向上级政府纪委举报。因为你没有钱和势,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找媒体,直接帮你曝光,政府才会引起重视。各种迹象表明,在拆迁问题上,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将会逐步出台。但在此前,一旦遭遇“被拆迁”,如何才能合法、有力地“自救”呢?在近日一个维权论坛上,业内人士为如何摆脱“被拆迁”的窘境支起了招。“被拆迁户共同的一点是,都希望拆迁能成为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契机。但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被拆迁户由于没有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不但丧失了最有利的维权时机,还会落入种种陷阱。”
  龚来章律师,秦兵房地产团队业务总监,作为一名曾接触各地多件由拆迁引发的法律纠纷实例的专业人士,他对城市拆迁的种种现状了解颇深,也深有感触。
  应弄清谁是拆迁关系当事人
  “‘被拆迁’的法律问题,本质不外乎就是三个。弄清这个,才能为自己的维权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在为遭遇现实“被拆迁”窘境的人支招之前,龚来章从法理上先予以了剖析。首先,拆迁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征收。其次,拆迁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购买关系。通俗点讲,你拆我的房子,你就要给我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我们再向其他业主购买房产,所以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定,而不是由拆迁方来定。除了政府指导价,还应有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此外,拆迁安置还是一种互易行为,作为最原始的交换形式,拆迁房子,再通过给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等,实现产权调换。
  “市场指导价这个问题本来很容易解决,但是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看,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对市场价格的统计工作严重滞后。以北京市为例,现在拆迁人依然依据2001年北京市国土局颁布的评估暂行规则行事。而2001年的房地产价格显然和2009年不能同日而语,价格翻了几番了。用2001年的价格进行安置补偿,矛盾没有办法协调。”
  那么,究竟都有谁可以作为拆迁关系的当事人?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在实践中让很多被拆迁户陷入迷茫。尤其是对于承租单位公房的人来说。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现实难题。她一直都在承租单位的公房,但是其被拆迁人的资格却得不到承认,而她的房子也于2009年10月的某天夜里,被不明身份的一群人擅自野蛮拆除。“虽然我之前一直都住那里,但是确实没有产权,是不是我就拿不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呢?”
  据了解,对于刘女士的问题,有专家就认为,2001年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一个巨大的倒退,因为这排除了承租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承租人、使用权人并不应该当然的被排斥。对此,龚来章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被拆迁人、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这就表明承租人也可以主动加入拆迁法律纠纷中去。如果能够跟拆迁方协商,对方也给了相应的补偿、赔偿,你退出了拆迁法律关系体系之外,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解除合同,你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裁决。这是承租人、使用权人的方面。”
  而拆迁关系中的另外一个主体就是拆迁人,即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可现在实践中的很多拆迁已经偏离了这个规定。据我们了解,北京北部某乡腾退的拆迁,就是乡镇政府出的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甚至还有村里出台的方案,严格地说这不是拆迁,只是仿照拆迁程序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被拆迁户拿着强制腾退的决定书去申请行政诉讼可能不受理,这个腾退的决定作出以后,救济途径只有一条路:申诉。对乡政府腾退决定不服,只能向区政府申诉。仅有这一个救济途径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还有一个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途径,这是不应被剥夺的程序性权利。”
  被拆迁户易出现维权误区
  曾经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件,拆迁双方本已达成150万元的安置协议,但由于被拆迁人仅仅签了字,没有原件,最终谈好的150万变成了62万。发现这个问题之后,被拆迁人及时聘请了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和证据,驳斥拆迁人偷梁换柱的伎俩,达到了维权效果。但是不是任何被拆迁户都有这么幸运的结果,诸如此类的,由于被拆迁户没有很好地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拿到协议的原件,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
  记者走访时也发现,很多时候,被拆迁户深陷窘境与自己的所作所为存在很大的关系,实践中有很多维权的误区。
  比如,喜欢靠找关系打听内部消息来解决问题;或者走信访的途径,寄希望于通过告状引发重视;或者干脆采取消极的维权方式,等待观望。龚来章指出,这些做法都无异于放弃权利,会错过很多最佳维权的时机。比如,拆迁公告颁布之后,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主动向拆迁部门或拆迁办,询问拆迁政策,索要拆迁文件,这都是证据资料,如果消极等待,不积极了解情况搜集资料,真的遭遇行政裁决的时候,手头什么都没有,维权就很不利。
  维权要讲究方式方法
  那么,如何运用正当的形式,运用法律程序去维权呢?很多专家从各个方面,结合实际案例,给出了有效的建议。
  首先,进入拆迁的初期,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搜集有关拆迁方面的各项文件,包括公告,通知,甚至公开信,尤其是要搜集搬迁奖励的方案、拆迁许可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及办法等。
  其次,拆迁公告发布不久,就会有拆迁公司上门洽谈,此时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让其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如果上门人员拒绝出示相关的证件,就有充分理由拒绝他入内,同时要把情况反映给拆迁主管部门。
  “为什么做这些,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尽管拆迁公司大多数工作人员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但是越是拆迁后期,拆迁工程非常急迫的时候,就很可能动用一些闲散人员,所以对这些人要先让他们亮明身份。”
  第三,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谈话,必要时要做录音。这可能会作为将来与他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而评估公司人员上门的时候,要让他出示相应的评估公司的资质以及上岗证件,对于评估报告,与你的房屋实际面积以及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的时候要他重新评估。
  第四,注意查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最好让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提供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拒绝提供,可以到悬挂拆迁许可证的办公地点拍照。我们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曾这样取得过拆迁许可证的影印件。
  另外,对于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很多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以要回去盖章为名拿走所有的原件。而拿不到协议原件,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忽悠。“在我们给被拆迁户维权过程中,更有恶劣的拆迁人,采取的是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有不一致的做法。”
  律师最后还指出,如果进入行政裁决阶段,也不要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参与的方式,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特别是行政裁决调解会,很多人只注重现场表达,很少对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详尽进行审查,稀里糊涂地签字,会给下一步维权带来被动,要在行政裁决调解会上充分地表达意见,又要对行政裁决庭审记录人员的笔录进行审核,必要的时候让记录人员补记,如果他拒绝补记,签字之前填写你的意见,这是应有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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