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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买房可以吗?如果在银行已经有贷款,买房时还可以办按揭吗?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 阅读量:339 来源:涿州房价网
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需要缴纳的费用如下:

工本费:100元;

公证费:300-600元;

评估费:千分之1.5到千分之3;

其他就没有了,如果是在担保公司办理的话需要给担保费。

 可以办理,买房和其它消费贷款或经营贷款是不一样的,相互之间不影响。贷款记录在银行网都能查得到,前提是,在贷款的还款收入证明上,要包含有同时能偿还上次在内的还款能力。个人贷款条件:

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买房需要一次性支付金额较大的一笔房款,是现代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购房可以选择全款买房,也可以选择按揭贷款。部分购房人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却希望可以提前享受更好的居住环境。部分购房人不愿意占用有限的资金,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获取更多收益。部分购房人买房作为投资,以租养贷,不增加自身还款压力。各不相同的原因让大家选择了按揭贷款的购房方式。

在按揭贷款买房中涉及到三大法律关系:卖房人与购房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是房屋;购房人和银行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购房人向银行借款用以购买房屋;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借款人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若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拍卖所得房屋价款优先受偿。购房人支付首付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审核通过后,向卖房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之后,购房人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

一部分购房人是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期房。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需仔细查看是否要求“购房者在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购房者原因未能办理贷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合同中出现类似表述,购房者应当引起注意,这意味着只能到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你在合同上签字就表明同意了上述条款,放弃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若该银行不支持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就只能选择商业贷款。

为什么开发商会要求在指定银行办理贷款?

因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合作银行为其提供了贷款。作为对价,开发商将贷款业务交给该合作银行,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别的银行。期房不存在实物,也没有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需要为购房客户的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直至房屋产权证办理。因为开发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可能更高,贷款利率可能有小幅优惠。开发商与合作银行紧密合作,共生共存是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现象产生的原因。

消费者是否只能在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

从法律上来说,开发商无权指定贷款银行。

其一,未遵循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则。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开发商享有的权利是收取购房者的房款。要不要贷款,向谁贷款是购房者自由选择。开发商指定银行贷款增加了购房人的义务,剥夺了购房者自由选择贷款银行的权利,违背了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的原则。

其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特定银行贷款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其三,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要求购房者在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是对自由选择的排除,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自由选择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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