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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房子能抵押贷款吗?正在还贷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280 来源:涿州房价网
按揭没还完的房子是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这种行为是房产二押,需要申请,具体是否可以申请审批,需要统一个人情况(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工资水平)等相关性。

房产二押几乎与第一次抵押贷款申请相同,我们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计程序和借款人的评估程序,但是,由于价格变动过大,两次抵押将增加银行的风险,因此抵押贷款利率将相对较低,所以具体银行不借贷或者可以借到最高金额多少,还要到银行的网络咨询。

此外,应该指出的是,一些银行已经规定,处理房产二押的条件是房地产的第一次抵押必须由银行进行,而其他银行处理的第一次抵押的第二次抵押不会通过,因此,申请时,您必须事先了解相关银行的要求。

可以,但是不能直接进行抵押。

原因是:贷款未还清之前,房主对房屋就无法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解决方法是:首先要将现在的房贷还清,然后再办理抵押贷款。还款之后,就拿到了房产的物权,就可以进行二次贷款了。如果现有资金不足,可以找垫资公司借款垫资先还银行贷款,然后等到再次办理抵押贷款后,将钱还给垫资公司。

二次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1、用于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2、该房产抵押登记已办妥,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3、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4、该房产具有可二次抵押额度房子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

6、该房产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贷款一直以来都不容易,特别是从银行贷款,是有点难度的。当然,如果你自身有资产可以抵押给银行,那就另当别论了。







而银行最喜欢的抵押物莫过于房屋,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怎么计算的?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房屋估值



影响房屋抵押贷款额度的因素有很多,房产的评估值是影响房屋抵押贷款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影响房产的评估值因素主要包括:房屋类型、房屋面积、朝向、位置、房龄、楼层等。



房屋抵押贷款,一般来说,高贷款额度为房屋估值的7成。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房屋估值往往不等于房屋市值,为了抵御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其通常会在房屋市价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下行空间,但总的来说,价格悬殊不大。







二、个人资质

可贷额度看似是抵押房屋和相关政策说了算,但实际上个人资质在其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个人资质评估包括个人信用状况、个人收入状况、负债情况、贷款用途等,如果这些都能够按照要求提供,那么,你便可以在银行轻松贷到钱。如果不能够提供个人信用、收入等证明,银行是贷不到钱的。







三、机构政策

由于各机构的风控手段和受众人群各不相同,因而同一位借款人在经过多方比较下,得到的可贷额度也可能存在天壤之别。



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风控制度。每个贷款机构都会有所不同,虽然大致上要求是相似的,但也总会有差异,所以即使拿相同的条件去贷款,选择的贷款机构不同贷款额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大家在贷款的时候要多比较一下不同的贷款机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







这10类房子,不能做抵押贷款!

1、公益用途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

3、未结清贷款的房子

已经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前一次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4、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6、部分公房

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

7、文物保护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也就是说,目前如果想享受银行低利息的房产抵押贷款,那就只能接受银行的条件——有红本、可以在市面交易商品类住房(部分银行特殊政策开放,允许绿本房或是农民房办理抵押贷款)。为满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早在2014年,会昌农商银行便在江西省率先探索农房抵押贷款业务,为后续开展全国性试点提供了经验支持。201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会昌县被列为农房抵押贷款全国试点县之一。



会昌县为开展好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宣传发动、整章建制、落实责任、配套支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试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五项试点任务,除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外,其他方面的试点任务都较好地完成,既做大了规模,又保证了质量,防控了风险。



推进了农房的确权颁证。确权颁证是基础性工作,会昌县建立起了较为完备顺畅的农房确权颁证和抵押登记工作机制,办证时限由试点前的3个月以上缩短至30个工作日内。对于影响确权颁证的一些普遍性历史遗留问题,会昌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政府通过减费让利,使得大部分农房的确权办证费用由7000元以上降至500元以内,调动了农户确权办证的积极性。



做大了农房抵押贷款规模。截至2018年6月末,会昌农商银行累计发放农房抵押贷款3409笔,金额达4.94亿元;现有贷款户数1346户,余额达1.55亿元,贷款规模仅次于农户信用贷款;已覆盖全部19个乡镇,单户贷款平均金额为11.51万元,同期农户信用贷款单户平均金额约为6万元,单户平均增信约为5.5万元。



防控了农房抵押贷款风险。会昌县在加快改革试点进度的同时,积极稳妥地防控了贷款风险。目前,贷款累计到期收回率为99.23%,贷款累计利息收回率为99.40%;不良率为1.83%,不良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低于全行农户贷款平均水平。能够有效防控贷款风险,主要得益于在发挥抵押作用的同时不唯抵押放贷,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落实贷款“三查”规定。



问题剖析



目前,国家制定的大部分农房抵押贷款试点任务都顺利完成,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处置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两个部分,均受到政策法规较严格的限制。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县作出了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然而这只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问题,未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问题。影响抵押物有效处置的主要因素如下。



对借款人居住权益保护过度



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印发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这是目前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所依据的主要行政法规。《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借款人(一般与抵押人相同)的基本居住权益,即使抵押物被处置,借款人还有其他现成的长期稳定居住场所。



虽然愿望是美好的,但与实际严重脱节。目前,基于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大部分农户可用于抵押的住房即是唯一的稳定居所,只有少数继承了农房或在城镇购有国有土地商品房的农户例外。由于规定严重脱离实际,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办理农房抵押贷款,大部分只有一栋农房的农户被挡在门外。那么,这一规定会存在负面影响吗?如果抵押物不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该规定是否执行可能没有影响;但一旦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若借款人以银行未执行此规定作为抗辩理由,银行便会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范围严格受限



《试点意见》和《试点办法》都对农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进行了规定,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城镇居民受让宅基地存在禁止性规定。宅基地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二: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房所有权转移存在严格限定。2008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法规至今仍未废止,依然有效。虽然此后相继出台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在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流转上均未作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的自然也就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因此,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农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限定为同一集体的成员。由于受让人范围严格受限,抵押物的处置很难实现,处置成本很高。据有关媒体报道,个别试点县在抵押物处置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将农房及宅基地受让人范围扩大至全县农村户籍人口,这对推动抵押物的有效处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毕竟缺乏顶层政策法规支撑,又事涉敏感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政策法律风险。



截至2018年6月末,会昌农商银行共有21笔贷款因借款人未能履约已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为284万元;其中有10笔不良贷款已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并判决,金额为151万元。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支持银行的抵押权,判决后银行都相继申请了强制执行。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会昌县农村房屋不动产权抵押与转让暂行办法》和《会昌县抵押农房司法处置暂行规定》,政府和法院也都在积极努力,希望在抵押物的处置上有所突破,但抵押农房的司法处置依旧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是否强制执行并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在法律对农房交易存在诸多限制以及《试点办法》个别条款存疑的背景下,司法部门依旧存有顾虑。可以说,试点工作能做的99%都已经做了,只有依法处置抵押物这最为重要的1%做不下去,让试点工作留有缺陷和隐忧。若无法解决抵押物的处置问题,抵押物便不能起到抵押作用,有抵押之名而无抵押之实。这一方面会打消银行发放农房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会助长部分借款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农房抵押贷款可能因此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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