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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房子可以吗?正在供的房子可以拿去抵押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30 来源:涿州房价网
按揭没还完的房子是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这种行为就是房产二押,是需要申请的,具体能不能申请通过,需要结合个人的情况(与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薪资水平等相关)。

二押跟第一次申请房贷的情况差不多。一样要走正规的审核流程和借款人的情况评估程序。但由于房价变动太大,房产二押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因此抵押率会比较低。所以具体银行给不给贷款或者能贷到的最高额度是多少,还需要到银行的网点咨询。

另外要注意的是:某些银行有规定,二次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是房产首次抵押必须为本行,在其他银行办理的首次抵押来本行办理二次抵押一律不予以通过。因此您在进行申请时就一定要事先了解下相关银行的要求了。

购买被抵押的房子存在的风险:1、重复抵押。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会选择将部分房源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又为了加速回笼资金,在未经银行同意且没有告知购房者该房源已被抵押的情况下,就对该房源进行出售,这种重复的交易给房屋权属登记带来隐患。2、多方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风险往往发生在开发商将房产抵押给多方的情况下。比如开发商将房产同时抵押给银行、工程方、土地管理部门等多个抵押人,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产,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无法偿还抵押贷款,房屋的归属问题处理起来将会错综复杂,轻则延误购房者收房,重则购房者所购房屋产权遭遇转移。3、退房难。开发商恶意隐瞒抵押情况,要么是补办解押手续,继续完成房产交易,要么是支付违约金,同意购房者退房。但是,通常情况下退房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维权将会是个漫长的过程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按揭中的房子可以抵押出去,办理抵押有两种类型可以选择:
  1、把房产抵押给正规的担保公司,支付担保公司月利息,借款的金额是房产的评估值-按揭贷款的剩余金额=现借款金额。
  2、将房产重新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是房产评估值的7成,新申贷银行批贷以后,再把原银行的按揭贷款结清,房产重新抵押到新申贷银行的后,银行放款。第二种方式的周期要长一些。 说起抵押贷款,相信很多人都会想到只针对没有欠款的房产,但由于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大部分的房产都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在担负着房贷压力情况下,面临大量的资金需求时,很多都会选择用房产进行二次抵押贷款,想要办理有哪些贷款方式?

  据贷款中介平台数据显示,目前,很多银行都不接受房产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想要办理只能通过以下的贷款方式来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一、通过贷款中介或担保公司垫资赎楼。如果贷款人名下有正在还房贷的房子,但又急需大额资金周转,可以找一家正规担保公司垫资,将现有贷款还清,赎楼并解除原银行的抵押,再拿该房产作抵押办理贷款,获得贷款后再将担保公司垫资款还清,剩余资金供自己使用。

  

  二、剩余欠款不高的情况下可以向身边朋友借钱还清。只要找到资金比较充裕的朋友,凑足剩余房贷的钱,然后拿去银行将房产的剩余贷款还完,并对房产完成解抵押,再将已经解抵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换给借钱给自己的朋友。

 三、就是信保贷产品

梳理近两年来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发现,抵房借款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涉抵房借贷纠纷主要表现为,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办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代理人直接将房屋出售,以房款冲抵借款。



据悉,从2014年到2016年上半年,北京二中院审理了14件此类案件。由于这几年房价飙涨,此类案件中有的出借人在借款人还钱的时候,恶意躲避,故意造成对方到期无法还债的事实,还有的出借人获得售房委托书后,与买房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使得借款人遭受极大损失。



合同条款缺乏履行细节



曹某与黄某原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的房屋是旧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安置时登记在曹某一人名下。



谁曾想,搬到崭新的安置房后,一家人竟然官司不断。先是妻子黄某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之后又起诉与曹某离婚。与妻子调解离婚之后,在与子女的房屋确权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曹某向房管部门申请注销了异议登记,随后,曹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50万元。



曹某的借款,是以这套拆迁安置房屋做的抵押担保,他还于同日公证委托了姚某出售这套房屋,委托事项包括从银行解抵押到代收房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上述借款到期后,曹某不能偿还。于是,姚某持委托书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某投资公司。



曹某认为,姚某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这套房屋,自己也未得到一分钱房款,损害了其财产权利,遂起诉要求确认姚某代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根据买房人买房前未看房、合同条款缺乏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带抵押过户、房款支付存在循环转账等不符合房屋交易习惯的情形,认定代理曹某卖房的姚某与买受人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直接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以房屋抵债,是法律禁止的“流押契约”。



近几年,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禁止,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不还款,就按买卖合同履行把房子卖给出借人。



在某些案件中,借款方手段更加“高明”,同一利益共同体“分身”为出借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买受人,甚至还有连环转让的后手买受人几个主体。



这样做虽然形式上规避了“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但利用债务人困顿窘迫的弱势地位,谋取失衡的经济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远低于市场正常成交价



孙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的北房5间,原告孙某与龙某是夫妻关系。



2011年9月6日,为了替孙某的侄女孙小某筹措资金,孙某和龙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二人向钱某借款人民币220万元,同时,二原告以上述房屋作为这笔债务的担保。当日,孙某和龙某为常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常某可以出售该5间房屋。



2011年11月,常某以孙某代理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220万元的价格将这5间房屋出售给杨某。



2013年2月,杨某与案外人吴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5间房屋以2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



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评估,诉争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为7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自称为孙某借款的担保人,常某以孙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杨某,且价格为220万元,该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成交价格。常某作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其在此次交易过程中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相应保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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