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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房贷款可以吗?买房子贷款可以更改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12 来源:涿州房价网
看房产证的性质是否是可交易,若是不可交易便不能做抵押。需要资金的话也不一定非要去作抵押,可以用红本做信用贷款,一般有房产总值的五成。拆迁房不可以抵押贷款。
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有以下几种:
1、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
2、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个人的房贷还款方式可不可以更改,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房贷的还款方式除了等额本息,还有等额本金。在贷款额度、年限、利率一样的情况下,等额本金的总利息比等额本金的利息要少一些。这也是不少人想要更改还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而房贷还款方式一般来说,是不可以更改的。因为个人的还款方式是当初签订了合同,不好变更。但是也有一些银行支持更改还款方式,但是办理的手续比较繁琐。
  虽然多数银行不支持更改房贷的还款方便,但是如果个人现在有一定的存款,有能力提前还清房贷或者还一部分的房贷,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房贷还款方式是在申请贷款买房的时候定下的,不好更改,但是各个银行的规定不同,具体还需要到贷款银行咨询。四川在省级层面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后,今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到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实行分类调控、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8条主要调整措施,这也就意味着福建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闽八条”靴子落地。



  意见提及,在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方面,福建省鼓励地方政府针对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在闽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等“首置、首改”刚需购房者予以政策优惠,并配合相关购房落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及契税补贴政策。



以下是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二、实行分类调控

  (一)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开住房限购措施。



  (二)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三)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焦点2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房

意见第二条,则加大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据悉,此前,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为30%。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焦点3

本省银行房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焦点4

试点共有产权房

个人付部分房款可获100%使用权

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是试点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

若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

若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焦点5

房屋被征收人子女

两年内可按原划片入学

意见还要求,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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