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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维修基金怎么算?什么时候交?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17 来源:涿州房价网
住房维修基金交纳额度规定是,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维修基金缴纳时间规定是,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办法:

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办法:

根据(市政府)126号令《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交存,也可以由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遵循依法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契税90平以内总房款的1%,90~144平总价的1.5%,超144平总价的3%,后改为4%但一直未执行,物维现在收费标准是7层以上每平米125元,多层按每平米95元收取契税90平以内总房款的1%,90~144平总价的1.5%,超144平总价的3%,后改为4%但一直未执行,物维现在收费标准是7层以上每平米125元,多层按每平米9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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