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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可以再抵押吗?正在还贷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42 来源:涿州房价网
可以,但是不能直接进行抵押。

原因是:贷款未还清之前,房主对房屋就无法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解决方法是:首先要将现在的房贷还清,然后再办理抵押贷款。还款之后,就拿到了房产的物权,就可以进行二次贷款了。如果现有资金不足,可以找垫资公司借款垫资先还银行贷款,然后等到再次办理抵押贷款后,将钱还给垫资公司。

二次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1、用于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2、该房产抵押登记已办妥,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3、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4、该房产具有可二次抵押额度房子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

6、该房产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没还完的房子是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这种行为是房产二押,需要申请,具体是否可以申请审批,需要统一个人情况(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工资水平)等相关性。

房产二押几乎与第一次抵押贷款申请相同,我们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计程序和借款人的评估程序,但是,由于价格变动过大,两次抵押将增加银行的风险,因此抵押贷款利率将相对较低,所以具体银行不借贷或者可以借到最高金额多少,还要到银行的网络咨询。

此外,应该指出的是,一些银行已经规定,处理房产二押的条件是房地产的第一次抵押必须由银行进行,而其他银行处理的第一次抵押的第二次抵押不会通过,因此,申请时,您必须事先了解相关银行的要求。

生活中有的人贷款买了房子,但是在还款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得将房子出售,也就是房子贷款没还完的就将其出售,对于这种情况的房子可以卖吗?

 一、房子贷款没还完可以卖吗?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贷款未还清的房产,只有将剩余房贷还清后才可以出售。具体可先由卖房人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将欠款还清,拿出产权证并解除抵押后,再正常出售。
  如果卖房人提出,要求一次性付款,然后用你的购房款去偿还银行贷款,拿出产权证并解除抵押后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你应慎重,此项操作风险很大,最好在专业人员的陪同或指导下办理。

二、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
  首先按揭购房的人需要在开发商的同意下才能做转按揭,还需要由开发商出面与银行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到贷款银行进行询问,确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办理转按揭。
  其次,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买卖双方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转按揭手续。
  目前我国银行不存在转按揭手续,而是采用原房主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拿回房产证后,新购房者再办理贷款的方式进行。

三、简而言之:
  具体操作要分情况看,如果买家是全款购买的话,就比较简单了,卖家只需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一般银行还贷满一年以后提前还款是不收违约金的),然后将房子解押就可以了。但如果买家也需要贷款的话,这时就需要办理转按揭了。所谓“转按揭”就是指在房子的房贷还没有还清前,房主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子,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子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
  没还清房贷的房子如果要出售,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提前还贷,二是选择办理转按揭。

综上,理论上,按照我国政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住房在房贷未还清之前直接转卖是无效的。因为贷款没付清,房产证应该是押在银行里。但实际操作中有变通之法(要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二手房交易)。有两种办法可以转让  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网络配图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太原市桃园路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将最终还款期限定于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于2016年5月10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愿以其有处分权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阿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应当偿还阿江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赵提供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请求老王和老赵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阿江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江与小王的父母围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



  阿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王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依法到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只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后果,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小王到期不能承担还款责任时,小王的父母应当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小王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阿江诉称。



  阿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阿江未能取得抵押权,丧失的只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偿还借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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