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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算不算二套房?遗产继承了房子,在另个城市买房,算二套房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08 来源:涿州房价网
继承房子如果已过户到你名下,则再买房属于第二套房。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扩展资料:

二套房贷款要求: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需要一定费用。
继承房产过户费用:
(1)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少有住房和购买超过2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所需材料:
⑴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⑵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不算,算首套房。
现在的房管局还没有联网,每个城市只能查到购买人在本市是否有房子,如果没有的话就是按照首套房标准来办理的,银行贷款的话只要个人没有按揭贷款,办理按揭贷款的话是属于首套房。
当你过了相信诗和远方能交配出浪漫的年纪,买房就是疗愈中年危机的最好办法。然而,眼下房格尔系数还在一路飙升,一线城市房子又无限期限购,一时间,兜里的热钱陷入了无处安放的境地。



与此同时,隔壁东亚岛国的不动产市场却频频伸出友谊的小手:单笔投资小、升值潜力大、租售比高、永久房产、对外国人无政策限制……种种比较优势,在中国人民的语境解读里足以催生一个新选择——



“东京一百套房子里,有五、六套都被中国人加入了购物车。”



“据说新宿塔(指新宿的超豪华公寓楼)一半都被中国人买走了。”




东京新宿一处高层豪华公寓里,中国房产中介正带着客户看房。



“卖掉北京一个家,可以在东京买一栋大楼”的坊间传闻、“70万安家东京”的房产广告无一不挑逗着瓜民的神经。



为了一探究竟,我伪装成看房客,潜入了日本房地产中介圈,并和几位在日本买了房的“经验人士”聊了聊。







被炒热了的东京,我来了



握着霓虹国的机票,就如同握着一张线索纷乱的藏宝图——从福冈40万人民币的小型中古(二手)房,到东京六本木5000万人民币的高级豪华公寓,日本就像一座巨型房地产市场,总有一款能满足您。




图为2014-2018上半年,东京首都圈新筑住宅均价走势。表单来源:日本国土交通省



事实上,2018上半年,东京新筑住宅的均价已达5.2万人民币/㎡,与2017年北京新建住宅的成交均价基本持平——但这并未浇灭国人前往近邻开发土地的热情。这其中必定隐藏着某种奥义。



仗着因公看房的壕气,我决定先去东京房价排行第4的富人聚集地港区chill一下。




港区之于东京,一如国贸、建国门之于北京。《东京女子图鉴》里,就有过“港区人不会和外区出身的人结婚”的论调。图为港区一处静谧的住宅区。



我提前一天预约了看房,接待我的是小周。小周所在的不动产公司号称是“东京最大的华人中介”,但据说人还是不够用——“不知为什么,五月里莫名其妙来了一大堆买房的中国人。”




小周向我介绍东京地铁图。



这套公寓位于山手线田町站附近,步行5分钟可到达。两室一厅,55平米,精装,总价698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28万。



不过由于在日本买房不用承担公摊面积,还送阳台——足足10平米呢。所以,按中国建筑面积算的话,大致是428万能拿下80㎡的公寓。




“房屋重要事项说明书”上写明可以养宠物、附带多功能厨房、刷碗机、干燥机等。另外,如果有过白蚁、三道转手内死过人,说明书里也会如实列举——甚至还会告诉你房子漏水谁来担责。前几天,“家在深圳”论坛上《一套房子,毁了四个家庭》一文引起关于“借名义买房”的热议,以下为原帖:



都说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一周来经历重大人生变故,半生心血化为乌有。



2003年,我和老公研究生毕业,两个草根穷学生,背着近3万助学贷款债务,开始南下闯深圳。我们的深圳梦,从此开始。



2005年,我们还完所有债务,生了宝宝,无房,无车,更无钱,连婚纱照都没有拍。



2008年,我们在坂田买了人生第一套房子,因为当时我们月薪太低,也不懂得弄虚作假,房子挂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并用我们两人的名义贷了款。



房子很小,但我们终于有家了,宝宝顺利上了幼儿园。



2013年,孩子已经八岁了,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房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里五口人,每天为了抢用唯一的洗手间而起争端。



我们急需换房,但受当时政策限制,就算我们已经卖掉家中唯一住房,因为五年内有银行贷款记录,另外购房也算二套,首付七成。



2013年,房产市场也是一个风声鹤唳之年,我们等不起。迫不得已,我们用我娘家亲姐夫的名义,在四季花城换了一套大房。



那时,我姐夫还是一个老实的大巴司机,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当然,他的资质是贷不了款的,是由我作为他的担保人,才办理下来的。



罪恶的种子,从此埋下。



2015年,房产新政出台,我们的房子终于满两年了,打算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因为房价暴涨,我们的房子成了“豪宅”,过户费用不但没有减少,反倒增加了10几万。



正在我们踌躇不定的时候,我姐夫2015年底辞掉深圳的工作,到外地去了,具体做什么,我们谁都不知道。



找不到人,事情便拖下来。



出于对货币贬值的恐惧,我们用手上的几十万现金买了万科的一套单身公寓,并借此机会把我们夫妻俩积压在公积金帐户里的钱拿出来。



2016年,姐夫继续在“外地”工作,各种理由回不了深圳。好不容易熬到2017春节,我在姐姐及两个成年外甥的配合下,终于将姐夫骗回深圳。



本来,我们只是想办理一个委托公证,把姐夫名下的房产全权委托给我们来处理,或者买卖,或者过户,我们慢慢办理。



但是,一查档案,我们全部吓懵了。



他去年背着我们在深圳某银行二次贷款198万,还通过各种途径套资,现在他个人名下已查负债460万!!!!!



3个月内,这198万就要到期,如果不能填平这个黑洞,我们就只能等着银行将查封拍卖房产。



在我多年的协助下,我姐的两个儿子刚刚大学毕业,刚刚有了稳定体面的工作,刚刚谈了女朋友,刚刚在外地二线城市付了三四十万的首付,准备结婚安家。



现在,那个人渣姐夫近500万的债务血坑,瞬间击溃我们4个本来美满幸福的家庭!!!!



唯一让我欣慰的是,两个外甥在我20多年的协助教育下,已经成长为俩负责人的男人,明白事理,知恩图报。



他们痛哭着跪求我们表态:“人在债在,父债子还”。大不了,他们卖房子,打光棍。



可是他们两个刚刚毕业的孩子,在二线城市,每月领着三五千的薪水,哪里有能力偿还这样巨额的血债。



现在,两个外甥已押父母回老家办理了离婚。



因为我的决策失败和亲信娘家人,败光大半生积累家产,我和老公作为夫妻,已经失去平等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我提出了离婚,把仅剩家产和孩子都给了他,保证他的财产不受损失。



前老公是个好人,是我不想跟他过了。我不想带着愧疚,慢慢消耗掉我们曾经的美好。



我寒窗苦读19年,早出晚归奋斗15年。一周之内,我回到光棍一人,除了一份尚可温饱的工作,什么都没有了………



为了赶在银行贷款到期之前,尽可能挽回一些损失,现在急需抛售家庭两套房产。

...

律师观点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
一、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推定登记产权人为房产的物权权利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一旦登记权利人私下处分该房产或被其他人主张权利,实际产权人的权利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主要有:登记产权人离婚配偶诉讼分割财产、死亡后继承人继承财产、或私自办理抵押给他人、或登记产权人自身存在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或私自出售他人。

二、发生上述的情况,实际产权人维护自己权利提起确权诉讼时,诉讼前提是实际产权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没有购房资格就没有办法提起确权诉讼,还有诉讼的内容是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登记权利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的当事人只要求确认产权归属,不提让对方配合过户这一诉求,导致判决生效后还是无法执行。

三、代持关系一定要有具体明确书面协议,写明坐落位置准确唯一的房子的所有权是甲的,写明购买房产的购房款都是甲出资的,写明房产是甲用乙的名义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益均有甲方承受。在有书面的代持约定和相关的出资凭据,在甲方取得购房资格后,通过诉讼方式收回房产问题不是很大。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由被借名人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纠纷。实际产权人要保留全部房产购房时的文件原件(购房合同,监管协议,贷款合同,佣金收据有些佣金收据直接可以让中介开给实际产权人),保留出资转账凭据,不要用现金、微信、支付宝,也不要再通过其他人转账支付,就实际产权人的账户转出去。

在有书面代持约定的情况下,实际产权人是不是一直占有使用房产,只是辅助审查,在没有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时,实际占用使用问题往往成为判断物权实际所有人的关键因素。

四、对于代持人也就是被借名人而言,答应给人代持前要站在自己的角度权衡下利弊,对代持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出现实际购房人不支付按揭款导致自己的征信出现问题,还要对代持关系维持的时间做出约定,不然实际产权人就是不出售,赖着你的名额,你还真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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